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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衛生署來函說明「研究用人體檢體採集與使用注意事項」之最近親屬範圍及先後順序應依人體研究法第12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辦理,已公布於本委員會「相關規範」網頁。
行政院衛生署來函說明「研究用人體檢體採集與使用注意事項」之最近親屬範圍及先後順序應依人體研究法第12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辦理,已公布於本委員會「相關規範」網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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研究用人體檢體採集與使用注意事項
最近親屬範圍及先後順序應依人體研究法第12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辦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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